【工安】3人遇难!一工厂突发窒息事故!
云南一化工企业突发窒息事故!已致3人死亡
2024年12月12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初步调查,先锋化工公司完成焦油加氢反应器结构篮(分布器)回装的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有关人员未经审批、未做有效防护再次进入作业现场充氮反应器内,导致事故发生。
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涉事企业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24日,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
一、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清单
1.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未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 员、作业人员的职责。
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接受过专项安 全培训和技术交底。(除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外,还包括审批人、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4.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 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未设置监护人员。
6.未确认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应急救 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7.存在硫化氢、一 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8.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9.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 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10.作业中断30 分钟及以上,作业人员再 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进入。
11.未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 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12.工贸企业存在爆炸风险的有限空间, 未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不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13.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 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未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4.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未按照 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未组织科学施救,盲目施救时监护人员未予以制止。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二、有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一、未经批准不准私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作业方案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和审批不准作业;
三、涉及气体和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未采取通风和连续监测措施不准作业;
四、是未对作业人员履行危险有害因素告知手续不准作业;
五、未经专人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确认不准作业;
六、是安全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准作业;
七、未经过专项培训且合格的人员不准作业;
八、未彻底清理残留物不准作业;
九、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准备不到位不准作业;
十、作业人员、工器具清点不清不准封闭出入口。
三、有限空间作业“十必须”
一、必须办理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二、必须采取可靠隔断(隔离)和置换措施;
三、必须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四、必须保持通风设施的正常连续运转;
五、必须佩戴气体监测仪;
六、必须配备通讯联络工具,设置安全监护人并保持联系;
七、必须按照作业标准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八、高处作业的有限空间必须设置逃生和应急救援通道;
九、必须保持出入口畅通;
十、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撤离。
四、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要点
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
2.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未经通风、检测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 工贸企业应建立相关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作业监护制度;作业审批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4.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并做好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5. 工贸企业应当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和设备。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其中防护用品包括呼吸防护用品(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安全帽、防静电服、防护鞋、全身式安全带;设备包括应急通讯报警器材、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6.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口,并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8. 有限空间内的清污工作,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承包单位进行作业,并与其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八条)
9.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